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凯发k8官方旗舰

2020/12/17

宿州市发展改革委 宿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

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发改产业〔2020198 

                      

 

市直各园区,各县(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宿州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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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首先条  为推进重大新兴产业基地建设,推动新兴产业加快聚集,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支持三重一创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宿政秘〔201765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71021号)、《宿州市财政局 宿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宿州市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宿财建〔2019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我市的省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资金及市级配套资金;市财政安排的三重一创建设专项引导资金中用于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战新基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照创新方式、注重绩效、精准聚焦、竞争择优、规范操作、公平公正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  支持原则:

1. 培育集聚。支持省级及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壮大中的核心重点项目,培育若干个引领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产业集群。

2. 精准择优。采取竞争性扶持方式,多中选好、好中选优,确保支持的项目真正符合产业政策、市级规划、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要求。

3. 市县联动。充分发挥县区政府及园区在项目建设中的主导作用和企业的主体作用,形成市县联动,共同努力、共同推进的格局。

4. 引导放大。坚持合理的支持比例,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杠杆作用和乘数效应,带动产业发展。

第四条  支持范围:

1. 关键技术水平国内领先,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2. 产业链核心或关键环节的重大项目,对推动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的优先支持。

3. 已开工或具备当年开工条件。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评、生产安全、土地规划等要求,项目资金已落实。

4. 非创新能力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原则上5000万元以上,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5. 创新能力项目:建设主体必须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

第五条  支持方式。根据企业资金申请报告的实际需求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研发补贴、用工补贴、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20%;并由项目所在地政府与企业签订协议,就资金使用、企业发展目标、创新能力建设等方面进行约定。

第六条  项目申报。市三重一创办根据有关规定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内容和方式等。各地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申报通知要求和政策规定,组织申报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并进行初审,各地申报材料在初审合格同意后提交市三重一创办。

第七条  项目评审。三重一创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有关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听取项目介绍、公开质疑答辩等方式,现场打分。并可根据需要,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最终对所评审的项目或者事项按竞争力或影响力排序。评审过程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项目申报和评审进行监督。

第八条  资金安排。由市三重一创办提出拟支持项目安排意见,通过市公共信用平台进行信用核查,并在财政涉企系统中进行比对筛查后,提交市发改委党组会审定,形成资金安排方案。

第九条  项目公示。资金安排方案确定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资金下达。公示无异议后,会同市财政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并按规定办理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专账管理。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列账,独立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办理支出。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其他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目标的重大变更及调整的,项目单位要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的申请报告,由所在地发展改革委转报市三重一创办,市三重一创办对项目调整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提出办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批复决定。调整的项目,视情调整支持资金;终止的项目,支持资金全额收回市财政。

第十三条  绩效管理。各县区、园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获得专项资金的战新基地项目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填写《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报市发改和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目标审核。

第十四条  跟踪问效。项目专项资金获得批复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各县区、园区对战新基地项目预算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市三重一创办。市三重一创办按照职责委托第三方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基地继续滚动支持;对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基地不再支持。

第十五条  追查问责。各县区、园区及项目单位要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编造虚假材料,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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